PART/ 01
局领导在京会见美国药品研究与制造企业协会副总裁一行
REPORT
7月16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卢鹏起在京会见美国药品研究与制造企业协会(PhRMA)副总裁何凯文一行,双方就中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举措进行了深入交流。
卢鹏起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始终坚持对内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近年来中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这些新制度将为中外制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大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愿意倾听各界声音,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创新环境和市场环境。
何凯文对近年来中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表示赞赏,就具体政策分享了意见和建议,并希望与中国知识产权部门持续深化交流。
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会。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PART/ 02
国知局关于开展第十三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调查研究报告暨优秀软课题研究成果征集活动的通知
REPORT
国知办函办字〔2024〕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调动有关方面开展知识产权调查研究的积极性,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开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现就开展第十三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调查研究报告暨优秀软课题研究成果征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投稿作品应为2022—2023年度完成的与知识产权工作相关的调查研究报告和软课题研究成果,内容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完善知识产权法规政策体系,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统筹知识产权领域发展和安全为主。
二、作品要求
作品必须为原创,内容须真实准确,有创新性观点,对知识产权相关问题有实证分析和研究,能够提出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对策建议,对推进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作品中应包含必要的图表、标注等。作品应严格按照模板格式要求进行编辑,篇幅须控制在8000字以内。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作品不予采用。
三、征集办法
投稿作品应通过推荐单位统一汇总和报送,未经推荐的单位或个人直接报送的作品原则上不予受理。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汇总、审核和推荐报送本地区的投稿作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由负责科研管理工作的司局推荐报送所属单位的投稿作品。
报送单位、报送人需填写《作品报送表》并由所在单位盖章,连同对应作品一并报送至相应推荐单位。推荐单位需对投稿作品进行初步审核,将符合要求的作品进行汇总并按质量排序,填写《作品汇总表》并盖章后,将材料(包括作品汇总表、全部作品报送表和对应作品)纸件和电子件统一报送至我局联系人。每个推荐单位限报5篇。作品和《作品报送表》请以作品题目命名;报送邮件标题中请注明“优秀作品征集”和推荐单位名称。各推荐单位统一报送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10日。
四、作品采用
本次征集活动设一、二、三等奖,对获奖作品给予适当奖励。对符合出版要求的获奖作品,汇编成优秀调查研究报告集出版发行。
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组织报送工作。
附件
1.作品汇总表(推荐单位填写)
2.作品报送表(报送单位报送人填写)
3.作品模板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4年7月12日
联系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孙玮 王丽丽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徐海燕
联系电话:010—61073489
61073482 62084902
邮箱:yjh@cnipa.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504(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邮编:100083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PART/ 03
华为起诉联发科专利侵权!
REPORT
《科创板日报》7月19日讯(记者 黄心怡) 针对“华为向联发科提出可能涉及移动通信技术专利诉讼”的消息,联发科今日表示,此诉讼案件对公司无重大影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公司不予评论。
据此前媒体报道,华为近日已经向中国地方法院对联发科发起了专利侵权诉讼。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华为起诉联发科的专利,很有可能涉及5G(或含4G、3G等)等蜂窝移动通信技术。
截至发稿,华为对此尚未回应。
近年来,科技巨头之间的专利战愈演愈烈。
此前,爱立信和苹果的纠纷曾在全球范围内展开。据统计,爱立信至少在六个司法管辖区对苹果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双方在2022年年底达成和解协议。
而自2021年7月以来,诺基亚同时在印度、法国、德国、英国等全球9个国家对OPPO提出上百起专利侵权诉讼,诉讼赔偿高达千亿美元。OPPO随即于2021年9月初,在中国和欧洲对诺基亚发起多件专利侵权诉讼,使用5G基站专利对诺基亚进行反制,双方最终在今年和解。
华为也曾向三星、小米等起诉专利侵权,不过此次华为的诉讼对象变成了芯片厂商,并非手机终端厂商。
“华为手里很多专利,肯定要寻求授权变现。价格谈不拢就诉讼,通过诉讼来寻求最终的协议也是行业内经常采用的办法。”Omdia首席分析师杨光向《科创板日报》记者分析。
《科创板日报》记者注意到,高通和华为在专利纠纷方面也曾进行过长期谈判。2017年底,由于双方在专利费用上存在分歧,高通停止向华为收取专利费用,并进入新一轮谈判。之后在2020年,高通宣布与华为的重大法律纠纷已解决,并已与华为签署了新的长期专利许可协议。
“高通和华为的协议也是经过长期谈判的,不过在和高通的谈判中,可能高通更站主动地位。对于联发科,华为是优势的一方。”杨光称。
另一位消费电子行业分析师对《科创板日报》记者表示,“最好的结果就是双方和解了,互相授权专利许可。”
华为心声社区曾在2022年4月6日披露了任正非签发的《专利许可业务汇报》会议纪要。
其中提到,要构建合理的价格基准,让产业界公平合理地使用华为的专利技术,在获得适当的研发回报的同时,也有利于华为在国际社会奠定创新者形象;华为使用了别人的专利,也要合理付费,这样就在全世界建立起了有利于创新的知识产权价值观和土壤。
上述纪要还明确,专利收费不能为了收费而收费;也不能要得太低,要得低了,就遏制了整个社会的创新,没人愿意再投入研发了。而收费不是最终目的,最主要的是通过沟通和谈判,理清双方的关系。在谈判过程中,逐渐锻造出一支善于沟通和谈判的队伍。当有一天走到世界领先的位置时,就可以合理分配价值链了。
此前,有熟悉华为的人士向《科创板日报》记者分析,华为对厂商进行侵害专利的起诉,更多地是为了能够占据主动权开展谈判。
2023年7月13日,华为曾公布多项专利许可计划和费率,其中对4G和5G手机设置的许可费率上限分别为每台1.5美元和2.5美元。
华为副总裁、知识产权部部长樊志勇在会上透露,华为已累计签署近200项双边许可协议。此外,超过350家公司已通过专利池获得华为专利许可。华为历史上累计支付的专利许可费约是许可收入的三倍。2022年,华为专利许可收入为5.6亿美元,主要来自标准必要专利。
(文章来源:财联社)
PART/ 04
企业贷款利率随着发明专利数量增加而降低 全国首笔“知识产权挂钩贷款”在渝落地
REPORT
记者7月19日从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获悉,日前,重庆立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立鼎科技)获得一笔贷款利率与企业发明专利数量挂钩的贷款,标志着全国首笔“知识产权挂钩贷款”在渝落地。
立鼎科技是一家小微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已通过国家双软企业认证。公司拥有国家发明专利,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主要从事档案信息软件开发及维护、档案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档案数字内容加工处理等服务。近期,伴随信息咨询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其订单量大增,流动资金吃紧,急需融入低成本资金纾困解难。
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在知悉立鼎科技的情况后,决定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基于该公司知识产权富集、发明专利突出的特点,该行及时创设匹配了“知识产权挂钩贷款”这一创新金融产品。同时,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在5个工作日内便为该公司发放贷款400万元,实现全国首笔“知识产权挂钩贷款”落地。
据悉,该行的“知识产权挂钩贷款”瞄准专精特新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特点,将贷款利率与企业知识产权中的发明专利数量挂钩,采取了“前高后低”的灵活计息方式——贷款利率随着企业发明专利数量的增加而降低。如此一来,既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平衡企业偿付贷款的压力,又有助于提高企业技术研发的积极性。
今年以来,为做好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和水平,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深入推进“一行一品”产品创新,鼓励辖区金融机构采用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平衡贷款收益与风险,创新打造适应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目前,除了“知识产权挂钩贷款”外,重庆的金融机构还陆续落地了“经营成果挂钩贷款”“认股权+贷款”“新重庆人才贷”“科企梯度贷”“股债联动贷”“易创知识产权贷”等多款针对科技型企业的创新产品。
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引导金融机构把企业创新能力和成长性作为信贷准入和授信评审的重要因子,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更好满足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文章来源:重庆日报)
PART/ 05
加拿大拟定专利药品价格审查框架指南
REPORT
加拿大专利药品价格审查委员会(“委员会”)于近日发布了一份文件,题为:《塑造未来:专利药品价格评审委员会新指南第二阶段咨询讨论指南》(“《讨论指南》”)。这份《讨论指南》概述了一个新的拟议价格审查框架,包括初次价格审查和初次后价格审查[均以国际价格比较(IPC)为基础]、关于投诉的特别规定和深入审查,所有这些都将在即将出台的指南中实施。
根据《讨论指南》,新指南将旨在使委员会的行政框架现代化并且简化,确保价格不会过高,并保持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委员会已邀请利益相关者在2024年9月11日之前就讨论指南提供反馈意见。委员会还将在8月举办一次网络研讨会,具体日期尚未确定。届时,利益相关方将有机会提交问题。
拟议框架
A部分:初次价格审查
根据拟议的框架,委员会将:
使用IPC将专利药品的清单价格与国际比较价格进行比较,并设定一个阈值(如中位数、最高国际价格等,阈值待定)。
在此基础上,低于所采用的审查阈值的清单价格将被视为“定价过高”风险较低的价格,并将在60天内接受委员会的初次审查。在每年进行一次初次后价格审查(参见B部分)或因投诉而进行审查(参见C部分)之前,不需要进一步考虑。如果由于缺乏国际比较价格而无法进行IPC(即药品在加拿大推出时间早于委员会指定的11个比较国家/地区中的任意国家/地区),则不会触发深入审查。
委员会正在就适用的价格审查阈值是否应为最高国际价格、国际价格中位数或两者之间的中点(平均值)征求意见。
B部分:初始后价格审查
根据拟议的框架,委员会将:
将专利药品的清单价格与用于初次价格审查的相同IPC阈值进行比较。
将清单价格变化与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的变化进行比较。
每年进行一次比较。
这一审查的目的是持续监测药品价格在药品专利生命周期的任何阶段是否过高(即高于所采用的阈值)。
C部分:特别规定
在拟议的框架下,委员会计划:
提高其投诉程序的有效性和相关性,将此作为一种权宜之计,以确保在需要时可以确定委员会的IPC价格审查未涵盖的特定案件情况以进行深入审查。
只有在收到投诉的情况下,才对需要减少报告义务的特定类别的药品进行深入审查。
在这一部分中,委员会指出,它正在考虑哪些人群应该能够提出投诉,包括联邦卫生部长或其任何省或地区对口部门、仅限公共和/或私人付款人、除权利持有人以外的所有人等。
委员会目前还在征求意见,以确定专利生物仿制药和/或疫苗是否应像其他药品一样接受价格审查,或者只有在收到投诉后才进行深入审查。
D部分:深入审查
根据拟议的框架,委员会将:
进行深入审查,将《专利法》第85(1)条中概述的所有因素纳入考虑,包括与IPC的价格比较,CPI的变化以及国内和国际治疗类别比较(dTCC和iTCC)。
虽然深入审查标准将与药品的清单价格进行比较,但委员会在考虑权利持有人提交的自愿承诺中可能出现的超额收入金额时,将继续使用权利持有人提交的每包平均价格和/或净收入。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