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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业资讯(20240912)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人民网、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上观题图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9-12 | 22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PART/ 01

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推广

REPORT  

为助力高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全面深入地理解并应用专利导航,提升专利导航工作的质量与水平,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8月29日举办的2024年“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暨成都·第二届知识产权供需对接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赋能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专场活动上设置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推广展台,安排专职人员入驻介绍,发放100多份专利导航指南解读和50多份专利导航指南手册,现场气氛热烈,互动频繁,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通过本次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推广活动,成都市创新主体加深了对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的理解。下一步,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继续致力于推广专利导航指南,助推成都市创新主体专利战略的升级和提质增效。(成都)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PART/ 02

北京市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REPORT

近日,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印发《北京市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北京方案》”)。《北京方案》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提出到2025年底,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高,一批具有专利优势的硬科技企业加快涌现,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加速形成,专利密集型产品产值持续增长等工作目标。

  《北京方案》聚焦大力推动转化运用,实施高校院所存量专利盘活行动、中小企业专利成长伙伴计划、重点产业专利强链增效工程、专利产业化培育推广行动,支持中小企业对接高校院所存量专利,培育产业高价值专利组合,引导形成专利产品,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突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健全市属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模式和有利于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增强专利转化运用政策导向,将专利转化运用效益作为各级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企业认定、人才评价、职称评定等工作的重要标准,贯彻落实《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开创提质增效新局面。推动有效融合要素市场,健全京津冀专利转化运用协同工作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互联互通,支持创新主体专利海外布局,鼓励海外专利权人在京投资和转化实施专利技术,培育高水平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服务机构和专家型人才,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成本分担和质物处置机制,鼓励开发新型专利保险产品,营造一流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服务生态。

  下一步,市知识产权局将依托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工作机制,统筹推动《北京方案》实施,加快推动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效支撑首都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PART/ 03

国家知识产权局:到2025年建设20家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

REPORT   

人民网北京9月10日电 (记者乔业琼)国新办10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司长王培章在会上表示,专利转化运用是促进创新成果价值实现、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从需求端激发了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动能。完善专利转化运用服务链条成为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一系列工作举措,健全完善服务链条,有力支撑专利转化运用,加速释放创新活力。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牢固树立转化运用理念,持续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供给结构。拓展专利代理机构服务领域,构建以促进专利产业化为导向的专利“获权—用权—维权”全链条服务生态,支撑专利转化运用和价值实现。鼓励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加强新技术开发利用,为创新主体提供集成化专利转化运用解决方案。

二是注重提升服务供给质量,着力夯实专利转化运用服务基础。制定知识产权服务主体培育行动计划和专利代理从业人员能力建设方案,提升服务品牌价值,培育一批专业性强、信用良好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专家型人才,参与服务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助力核心技术攻关和专利转化运用。

三是主动融入重大战略规划,精准对接专利转化运用服务需求。持续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引导服务机构面向区域重大战略、重点产业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深入开展转化运用精准对接服务。围绕重点产业领域,聚焦创新主体迫切需求,推动实现高质量专利布局和高效益转化运用,更好将创新优势转化为发展新动能。

四是扎实推进服务载体建设,全面激发专利转化运用服务动能。按照“依托产业集聚,服务产业发展,助力产业升级”的发展模式,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优化升级,到2025年建设20家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推进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建设,接轨国际服务标准,推动知识产权服务链对接创新链、产业链,促进创新要素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王培章表示,下一步,将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落实,持续完善专利转化运用服务链条,以服务促进专利链与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以专业精准、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推动专利转化运用效益加速显现,支持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人民网)

 

PART/ 04

最高法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REPORT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是保障和实现公平竞争法治化、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一环,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9月11日,正值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据了解,4件反垄断典型案例涉及固定商品价格及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搭售商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重要法律问题,涉及餐饮、数字电视、民用天然气、蔬菜批发等民生行业。
  其中,“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均直接关系到民生福祉。人民法院对被诉垄断行为依法予以坚决制止并对因垄断行为受损的经营者给予相应赔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上述案件的裁判,通过办好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体现反垄断司法对于服务保障社会民生的重要作用,彰显反垄断法治精神对于规范民生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的积极意义。
  此外,反垄断典型案例还体现了人民法院明确规则引导,指引经营者依法有序开展竞争。“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明确了联合抵制交易的认定,“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明确了搭售行为的认定,“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后发生的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以及因搭售行为受到的损失的计算,“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依据最新发布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上述案件的裁判对制止垄断违法行为、指引经营者公平有序竞争、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垄断纠纷均具有参考价值。
  4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以及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侵害技术秘密的认定等重要法律问题,涉及平台数据、传统消费品和新能源汽车等线上线下产业领域。
  其中,“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人民法院对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侵权判断在采用整体分析思路的基础上,不仅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确定了赔偿数额,还在停止侵害民事责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有力保护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近年来,以仿冒混淆行为为代表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高发频发,严重损害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次发布的“施耐德”仿冒混淆纠纷案,人民法院以鼓励诚信经营为导向,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业标识攀附、仿冒搭车行为,在有充分的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有力威慑各类恶意侵权行为。
  部分案例还体现了人民法院聚焦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在企业征信数据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大数据竞争保护司法规则,合理划分数据权益归属及使用行为边界,助力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在“轻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有效制止组织虚假“刷粉刷量”、不当获取流量的虚假宣传行为,引导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记者 孙航)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目录

  1.“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653号】——固定商品价格、联合抵制交易的认定及损害赔偿确定

  2.“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383号】——搭售、拒绝交易行为的认定

  3.“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反垄断行政处罚后继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损害赔偿确定

  4.“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终748号】——仲裁协议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

  5.“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技术秘密侵权判断及停止侵害的具体措施

  6.“轻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2)浙0110民初8714号】——组织刷量、制造虚假流量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7.“施耐德”仿冒混淆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知终19号】——对侵权获利巨大的恶意侵权行为赔偿数额的确定

  8.企业征信数据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4897号】——数据使用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1.“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固定商品价格、联合抵制交易的认定及损害赔偿确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653号[云南易某润滇米线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润某食品有限公司、昆明林某秋谷食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米线生产商云南易某润滇米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某润滇公司)起诉主张,云南润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某公司)联合昆明林某秋谷食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商品价格、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导致易某润滇公司经营困难,最终停止米线生产加工,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合理开支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垄断行为人达成但未实施固定商品价格横向垄断协议,未达成联合抵制交易协议,判令连带支付易某润滇公司2万元合理开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易某润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润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米线厂通过签订购销合同确定润某公司从米线厂采购米线的统购价格,润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再通过润某公司股东会决议、调价通知等形式,分别固定了米线厂向米线摊位、中间商销售水米线的零售价格、供货价格,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水米线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润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还以润某公司的名义与中间商达成合作协议、与米线摊位达成供货协议,要求中间商和米线摊位只能派送或销售协议厂家生产的米线,如违反要求,则须向润某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同时协议厂家将联合对该中间商、米线摊位实施断供。前述购销合同也约定,林某秋谷公司等米线厂除自有业务外不得向润某公司之外的第三方销售,并要求签订购销合同的米线厂不得接受中间商窜厂采购米线,否则处2∼5万元罚金。润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还采用签订保证书、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等措施,并通过设置相应的奖惩机制,互相督促确保联合抵制交易协议的实施。上述行为导致协议内的米线厂、中间商、零售摊位相互配合、层层巩固,排除协议厂家之外的米线厂进入当地米线销售市场,且在实施过程中针对性地重点排挤、打压易某润滇公司,实施了联合抵制的横向垄断协议并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易某润滇公司没有提供可证明其损失的相应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诉垄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被诉垄断行为的持续时间、对易某润滇公司的影响等因素,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润某公司赔偿易某润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0万元,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对润某公司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系固定商品价格、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本案裁判通过对被诉垄断行为的细致分析,阐明了具有竞争关系的数个经营者联合抵制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时所采取的横向、纵向交错的合同措施安排,认定案涉联合抵制交易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米线是深受云南当地人民群众喜爱的日常生活消费品,本案裁判通过办好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彰显反垄断法治精神,对规范民生领域的垄断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2.“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搭售、拒绝交易行为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383号[某化纺视讯维修站与中国广电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基本案情】中国广电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某鞍山分公司)系辽宁省鞍山市内唯一提供有线电视加扰信号和宽带业务信号的企业。某化纺视讯维修站(以下简称某化纺维修站)与广电某鞍山分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约定:广电某鞍山分公司在合作区域内传输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某化纺维修站自行接入广电某鞍山分公司有线电视网络;合作区域内某化纺维修站供应客户的机顶盒消耗完后只能使用广电某鞍山分公司提供的机顶盒;合作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某化纺维修站有权优先续约。2021年11月21日,广电某鞍山分公司函告某化纺维修站,合作协议履行期届满后不再续约。双方协商无果,某化纺维修站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电某鞍山分公司停止实施拒绝交易行为,按原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续签合同;确认其搭售机顶盒和IC卡的行为无效,允许某化纺维修站使用其他品牌的机顶盒和IC卡入网;赔偿某化纺维修站支出的律师费。一审法院认为,广电某鞍山分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据此判决驳回某化纺维修站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化纺维修站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相关市场应界定为辽宁省鞍山市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市场,广电某鞍山分公司是该市内唯一能够将该项服务覆盖全市的经营主体,故其在该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广电某鞍山分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要求某化纺维修站在自行购买的机顶盒消耗完毕后只能使用其提供的机顶盒,不仅限制、剥夺了某化纺维修站在有线电视机顶盒市场上选择其他交易相对方的自由,也排斥、限制了其他现有或潜在的有线电视机顶盒供应商向某化纺维修站供应机顶盒的交易机会,构成搭售行为。鞍山市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市场由于历史、政策、技术等多重因素叠加导致的客观情势变更,在合作协议履行期届满时已趋于自然消亡,双方的合作模式已无延续之价值,且广电某鞍山分公司已自行完成合作区域范围的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该区域居民用户可正常收看有线数字电视节目,故广电某鞍山分公司不再续约不构成拒绝交易。某化纺维修站在本案中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予以全额支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广电某鞍山分公司赔偿某化纺维修站合理开支5000元,驳回某化纺视讯维修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拒绝交易行为和搭售行为的认定。本案纠纷虽然发生在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的供应方和接收方之间,但直接关系终端用户收看有线数字电视的民生福祉。本案裁判对于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反垄断司法职能作用,科学界定相关市场、精准识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目的,具有积极意义。

  3.“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反垄断行政处罚后继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损害赔偿确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海东华某燃气器具商贸有限公司民和分公司与青海省民和川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基本案情】海东华某燃气器具商贸有限公司民和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某燃气器具公司)起诉称,2017年10月,华某燃气器具公司向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民和县)某湾村马某等10余位村民销售并安装燃气壁挂锅炉。青海省民和川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某天然气公司)在受理案涉村民天然气用气申请时,要求案涉村民必须安装川某天然气公司指定的壁挂锅炉,否则不予接入天然气,案涉村民被迫拆除已安装的壁挂锅炉,因壁挂锅炉拆除后无法再次销售,华某燃气器具公司因此遭受损失,请求判令川某天然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72万元。2020年5月,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川某天然气公司违反反垄断法有关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的规定。川某天然气公司对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两审行政诉讼,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案诉讼时已经生效。一审法院认为,川某天然气公司的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搭售行为,判决川某天然气公司赔偿华某燃气器具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川某天然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系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后的后继民事赔偿诉讼。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川某天然气公司作为民和县主城区唯一的城镇民用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在2009年至2018年期间,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搭售商品行为。川某天然气公司未能提交证据推翻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华某燃气器具公司在提交了已经生效的案涉处罚决定书后,无需再行举证证明川某天然气公司实施了本案被诉垄断行为。由于川某天然气公司的搭售行为,华某燃气器具公司向案涉村民销售并已经安装的壁挂锅炉因不能接入天然气而无法使用,华某燃气器具公司被迫将锅炉价款退还村民。华某燃气器具公司以其向村民退还的壁挂锅炉价款和锅炉安装费合计10.72万元主张经济损失,鉴于锅炉安装费已经实际发生,且壁挂锅炉对安全性要求较高,拆除后的壁挂锅炉二次销售价格将急剧下降,一审法院酌定8万元,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后发生的后继民事赔偿诉讼。本案裁判依法减轻原告对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举证责任,并综合考量原告的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对惩治垄断行为,保障基层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范民用天然气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提高人民群众的反垄断法治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4.“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仲裁协议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终748号[谭某与长沙马某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基本案情】谭某起诉称,长沙马某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某堆公司)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蔬菜供应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7年12月,谭某作为蔬菜批发商户与马某堆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入驻马某堆公司经营的吉某物流园。2023年6月,马某堆公司以谭某同时还在红某市场经营为由,单方面将谭某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提高到之前的3倍,并称只有谭某退出红某市场,才能恢复原服务费收费标准,且不退还已多收取的服务费。谭某认为,马某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谭某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以不公平高价要求谭某支付服务费,对相同条件的商户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故起诉请求解除谭某与马某堆公司之间签订的涉案合同,判令马某堆公司向谭某退还剩余租金、入驻费及多收取的服务费,并赔偿谭某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存在仲裁条款,一审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裁定驳回谭某的起诉。谭某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涉案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申请仲裁予以解决,但由于本案审理并不局限于涉案合同所约定的谭某与马某堆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还涉及对马某堆公司是否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并且马某堆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垄断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能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即当然排除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系发生在涉案合同履行中的行为,且谭某诉请解除涉案合同,本案应当作为垄断民事纠纷并依照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目前,一审法院已重新立案,正在审理中。

  【典型意义】本案依据最新发布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同时明确了应结合原告的诉请确定因合同履行行为引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管辖的标准。本案裁判彰显了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对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垄断纠纷具有参考意义。

  5.“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技术秘密侵权判断及停止侵害的具体措施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威某四公司统称威某方)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离职后即入职。2018年,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吉某两公司统称吉某方)发现威某方两公司以上述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以下称涉案技术秘密)申请了12件专利,且威某方推出的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涉嫌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吉某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1亿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温州公司)侵害了吉某方涉案5套底盘零部件图纸技术秘密,酌定其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700万元。吉某方、威某温州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通过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威某方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全部涉案技术秘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术秘密、使用全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二审判决在总体判令威某方应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其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除非获得吉某方的同意,威某方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涉案12件专利;将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销毁或者移交吉某方;以发布公告、公司内部通知等方式,将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威某方及其所有员工以及关联公司、相关部件供应商,并要求有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等。考虑威某方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侵害后果严重等因素,对威某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权获利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威某方应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约6.4亿元。为保障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二审判决进一步明确如威某方违反判决确定的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应以每日10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如威某方擅自处分12件专利,应针对其中每件专利一次性支付100万元等。

  【典型意义】本案是有力打击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整体判断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基础上,不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数额,还对于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及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等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充分彰显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和打击不正当竞争的坚定决心,有利于营造尊重原创、公平竞争、保护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

  6.“轻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组织刷量、制造虚假流量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2)浙0110民初8714号[北京微某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大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爱某马(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抖某平台系北京微某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微某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分享平台,根据用户需求推送视频,其算法推荐机制系基于视频完播率、评论数、点赞数、分享数、直播间人气、用户粉丝数等若干指标设计的算法程序,依赖于用户对视频、直播等的真实反馈从而实现智能推送。杭州大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大某公司)设计、开发、运营针对抖某平台的“轻抖”产品(包括官网、APP和小程序等形式),对增加粉丝量、播放量等数据有需求的用户在“轻抖”产品上有偿发布“任务”,吸引其他用户在抖某平台上完成关注、观看视频等任务后赚得赏金。爱某马(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某马公司)系“轻抖”产品的收款方。北京微某公司以二被告组织运营“轻抖”系列服务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承担450万元的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微某公司对以视频播放量、直播间人气及抖某平台用户粉丝数为代表的数据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其就抖某平台的运营及开发利用该数据资源能够为其带来的商业价值及竞争利益应获得保护。被诉行为通过运营交易平台,帮助、指引流量需求方发布需求任务,“接任务”用户伪装成正常用户完成刷量任务,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和关注数量,干扰了平台流量分配机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承担400万元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为打击“刷粉刷量”等网络黑灰产业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准确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制止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定,及时、有效规制为平台主播组织“刷粉刷量”、不当获取流量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引导、促进平台主播诚信经营,保障健康直播业态,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7.“施耐德”仿冒混淆纠纷案——对侵权获利巨大的恶意侵权行为赔偿数额的确定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知终19号[施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州施某德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施某德电气欧洲公司(以下简称施某德欧洲公司)将核定使用在第9类断路器、电开关等商品上的“”“施耐德”注册商标许可给其投资的施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某德中国公司)使用。施某德中国公司在全国各地投资有多个电气生产企业,且多以“施耐德”作为企业字号。“”“施耐德”等系列商标在电气行业和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施某德中国公司认为,苏州施某德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施某德公司)突出使用“施耐德”“SCHNEiDER”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登记含有“施耐德”字号的企业名称,并使用与“”商标核心要素“Schneider electric”近似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州施某德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苏州施某德公司辩称,被诉标识的使用经境外公司授权,不存在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主观过错。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苏州施某德公司立即停止被诉行为;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赔偿损失4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苏州施某德公司明知涉案商标及涉案字号的知名度,通过与境外公司签订品牌使用协议以获取与涉案商标近似标识的授权,目的在于攀附涉案商标的商誉,一审判决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正确。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苏州施某德公司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时间及规模等因素,一审判决确定的4000万元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为严厉惩治“搭便车”等仿冒混淆行为的典型案例。在有充分证据证实侵权获利超出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正确适用裁量性赔偿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有力打击攀附他人商誉的市场混淆行为,显著提高侵权成本,充分体现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鲜明司法导向。

  8.企业征信数据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数据使用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4897号[深圳市长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某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深圳市长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某顺公司)指控北京金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北京天某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查公司)以下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在“天某查”网站发布的数据中未包含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的股权信息;2.在“天某查”网站发布的长某顺公司与深圳奥某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某德公司)之间的持股关系与实际情况不符;3.在收到长某顺公司的律师函及附件后,未对“天某查”网站中的数据进行修正。长某顺公司据此请求判决二被告将其列入奥某德公司股东列表、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维权开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原始数据为长某顺公司的对外持股信息,企业对外投资、历史变更情况等直接关系其市场竞争地位。长某顺公司作为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运营的征信数据系统中的数据原始主体,对于该征信数据系统公布的长某顺公司的对外持股信息,具有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权益。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作为数据使用主体,对于数据原始主体负有数据质量保证义务。如果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在发布企业数据时出现质量问题,会造成数据原始主体竞争权益的增加或减损,同时也会损害数据消费者基于其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本案中,“天某查”网站的经营者在收到长某顺公司关于数据准确性问题的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后,有义务对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并更新,但其既未审查投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也未采取合理措施纠正征信数据系统中的数据偏差,导致长某顺公司对外持股信息长期未能在“天某查”网站得以显示。错误的持股信息必然带来数据消费主体对长某顺公司经营状况的错误判断,进而对长某顺公司的市场竞争权益产生损害,并损害数据消费者的知情权与互联网征信行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综上,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遂判令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在其经营的“天某查”网站将长某顺公司的持股信息列入奥某德公司的股东信息页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长某顺公司合理维权开支3088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为数据使用者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大数据业态发展阶段、商业模式、技术现状,以及数字经济发展现状与规律,积极探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合理确定原始数据主体竞争权益的范围以及数据使用者应当承担的数据质量保证义务等,对于促进数据产业健康发展,助力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具有积极意义。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PART/ 05

江苏召开知识产权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座谈会

REPORT

8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江苏召开知识产权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座谈会,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听取基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创新主体关于知识产权营商环境、数字化建设、公共服务方面的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李杰主持座谈会。

会议强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各级知识产权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优势,牢牢把握服务国家发展大局、服务知识产权工作全链条、普惠服务与重点服务并重的工作原则,围绕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共享、业务流程优化、服务载体培育等方面,不断优化惠企政策措施。

会议指出,营商环境好不好,企业最有发言权,市场主体最有感受度。要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丰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水平,围绕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需求,因企施策、因地制宜,把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优化工作走深走实,作出成效。

南京、无锡、苏州等设区市知识产权局、部分县(市、区)和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同志,以及企业代表参加座谈会。(江苏)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PART/ 06

2023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涉剧本杀、女团舞蹈等多个新型领域

REPORT

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加强版权保护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版权保护意识,上海市版权局11日发布2023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

由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上海海关、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推荐,经专家评选,“剧本杀”盒装剧本著作权刑事案、网络“聚合”传播美术作品侵犯著作权行政处罚案、免费分发模式下的“奥多比”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魔力宝贝》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依据地方立法有效查处KTV侵犯著作权行政处罚案、擅自使用《名侦探柯南》剧集伴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网络科技公司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行政处罚案、文化传媒公司涉舞蹈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制售《新概念英语》著作权刑事案、出口商品侵犯“小黄人”著作权行政处罚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件3件、行政案件4件、民事案件3件,涵盖了图书、计算机软件、文字、美术、视听作品、游戏、舞蹈、音像制品等多个领域。

此次评选的一批新类型典型案件,通过司法研判,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借鉴思路,同时,大胆制度创新,通过典型案件办理,填补了国内相关制度空白。如“剧本杀”盒装剧本著作权刑事案,是上海首例印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高。文化传媒公司涉舞蹈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对于舞蹈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以及对于舞蹈作品的侵权比对方式,对同类案件裁判提供了较高的参考价值。依据地方立法有效查处KTV侵犯著作权行政处罚案,实现了在著作权侵权行政案件中举证责任转移的制度突破和侵权纠纷调解优先推荐机制,具有示范意义。

同时,评选聚焦重点前沿领域,重点打击新兴行业侵权盗版乱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以案释法,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如免费分发模式下的“奥多比”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对国内各大互联网软件分享平台免费分享他人计算机软件的经营行为产生警示和规范效应。擅自使用《名侦探柯南》剧集伴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强调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边界。《魔力宝贝》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刑事案,重点打击非法复刻、抄袭游戏代码的违法行为,有利于游戏产业健康发展。

还有一批社会影响力大、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如制售《新概念英语》著作权刑事案,是打击盗版图书产业链式犯罪的典型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网络“聚合”传播美术作品侵犯著作权行政处罚案、出口商品侵犯“小黄人”著作权行政处罚案,维护了外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践行版权平等保护原则,优化国际营商环境;网络科技公司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行政处罚案,通过行刑反向衔接,避免了“不刑不罚”,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具有典型意义。

链接:2023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

一、“剧本杀”盒装剧本著作权刑事案

基本案情:2021年至2022年,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未经许可,生产、存储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并雇佣他人扫描、排版、印制、销售。经审计,苏某某、林某某等人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共计475万余元。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2023年6月2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并判处其余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9名被告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剧本杀”这项沉浸式社交娱乐活动,在2021年前后呈现井喷之势。剧本是“剧本杀”活动的基础和是否受玩家欢迎的关键,剧本抄袭盗版成为“剧本杀”行业乱象之一。本案法院依法认定“剧本杀”盒装剧本构成作品,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作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的判决,对“剧本杀”行业剧本盗版乱象的整治,对新兴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通过社会公众对本案的关注,对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较大的宣传价值。

二、网络“聚合”传播美术作品侵犯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25日,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接到投诉,上海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其经营的某网站向公众传播“小黄人”“功夫熊猫”等卡通形象的图片。经调查,当事人网站使用“爬虫”程序,抓取采集著作权人的美术作品,并将缩略图保存在当事人服务器内,向公众提供美术作品的搜索、浏览服务,为网站注册用户提供涉案美术作品的下载、聚合服务。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依据著作权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上海市文化综合执法部门查处动漫行业侵权盗版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涉案网站用户规模大,长期使用“爬虫”程序抓取互联网图片,提供搜索、分类服务,并直接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聚合功能,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属于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符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本案的办理,体现了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和执法效能,也体现了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的同等保护,有利于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三、免费分发模式下的“奥多比”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重庆某网络科技公司经授权,拥有Adobe Flash Player软件在中国大陆区域内的复制分发独占许可权。原告发现被告某移动科技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软件内置于其发布的某浏览器软件中,并置于其运营的网站上供用户免费下载。一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依据著作权法,两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一审判决后,原告及两被告均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驳回双方当事人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免费分发软件供终端用户免费安装使用,是商业软件公司采用的一种常见商业模式。本案涉及的Adobe Flash Player软件是奥多比公司的免费分发软件,法院准确界定了免费分发许可的性质,认定涉案软件免费分发许可给终端用户使用,不代表其允许软件分享平台免费使用或分发涉案软件,软件分享平台商业性使用仍需要获得原告许可并支付费用;同时,法院综合涉案软件的类型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50万元的法定赔偿。本案对免费分发许可性质的认定和合理赔偿额的确定,对于免费分发商业模式的维护以及相关纠纷的解决具有较大的司法引导作用。

四、《魔力宝贝》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刑事案

基本案情:2021年6月,负责开发“魔力宝贝回忆”游戏的被告人周某某等受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的张某等指使,复制该游戏代码从原单位离职至被告单位工作。被告单位及周某某等将获取的游戏代码进行少量修改后,将盗版游戏上线运营。经鉴定,盗版游戏与被侵权游戏存在实质性相似。经审计,非法经营额共计2590余万元。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4月27日,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一百万元,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上诉,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围绕《魔力宝贝》这款经典游戏,对非法复刻抄袭游戏代码,侵犯知名游戏著作权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刑事案件。本案涉及的非法经营额高达2590万余元,数额巨大,事关员工跳槽、代码抄袭、套用版号等诸多行业风险,引发公众对知识产权侵权带来的游戏产业发展影响、著作权人经济损失、软件开发网络安全等的关注,社会影响较大。判决将网络游戏作为作品集合体予以保护,除比对游戏代码文件外,还对地图名称、行进路线、任务道具、人物角色、视频画面等游戏元素进行了综合对比,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游戏软件著作权权属”以及“非法经营数额认定”等法律适用。

五、依据地方立法有效查处KTV侵犯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3日,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根据投诉线索至上海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经营的卡拉OK娱乐场所歌曲点播系统中,发现收录有16部无法提供放映权许可的MTV用于经营性播放。依照《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2023年10月23日当事人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达成调解、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并履行完毕。2023年12月6日,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依据《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予以该公司警告及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浦东新区法规先行先试的成功探索。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中关于优化侵权举证责任的规定,将法律规定的只适用于诉讼程序的著作权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变通为适用于行政执法程序,实现在著作权侵权行政案件中举证责任转移的制度突破;同时,还有效适用浦东新区创设履行调解协议后行政处罚适当减免的侵权纠纷调解优先推荐机制,填补了行政处罚与调解衔接的制度空白。本案对于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巨大制度优势和制度潜力来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

六、擅自使用《名侦探柯南》剧集伴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动漫《名侦探柯南》在中国境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调查,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该动漫第1-50集音频在线播放服务,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依法享有涉案权利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的被诉行为构成侵权且不符合免责条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长期以来,国内外司法实践对于单独使用视听作品伴音部分是否构成侵权并无统一认识。在此情况下,本案判决以《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为基础,探索了“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分析与认定路径,对于保护视听作品的整体性和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实现视听作品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同时,本案判决再次强调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边界,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同时,还需要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来确保内容的合法性,这不仅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启示与引导作用,也有利于确立更为明确的互联网规则体系,营造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数字营商环境。

七、网络科技公司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2023年10月,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接到公安局长宁分局移送的某公司未经授权,上传并出售权利人独享美术著作权作品一案。经核查,2021年当事人未经授权,在其对外经营的某网站上登载了一些由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当事人声称所有美术作品都由用户自行上传,应受“避风港原则”的保护。经行政机关调查认定,当事人提供的上传用户信息不全,且部分上传用户表示未曾注册过当事人网站账号或系当事人前员工,故无法适用“避风港原则”。2023年11月29日,行政机关依据著作权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了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探索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民事、行政、刑事衔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做好行刑衔接;公安机关审查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行政违法的,应当移交行政执法机关立案处罚,做好反向行刑衔接。本案就是一件典型的反向行刑衔接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切实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刑不罚”,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具有典型意义。

八、文化传媒公司涉舞蹈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某经纪公司取得涉案舞蹈作品和音乐作品《Watch me》的著作权,并组织旗下艺人进行演唱和表演。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在举办公演时,组织旗下艺人在现场表演中演唱《Watch me》歌曲和表演《Watch me》舞蹈作品,并将表演涉案歌曲及舞蹈的视频发布在其运营的网站上。一审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的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舞蹈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法院对于舞蹈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基于《著作权法》允许人们借鉴他人作品中所蕴含的思想,创作出在表达上完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判决主张即便构成舞蹈作品的部分元素存在公有领域,但通过权利人有选择的连接、组合等编排,体现出一定独创性,仍可构成作品受到保护。同时,对于舞蹈作品的侵权比对,判决认为应当采取整体对比法,在整体构成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即可认定实质性相似,本案对类案裁判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九、制售《新概念英语》著作权刑事案

基本案情:2022年起,王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由王某某负责订购假冒注册商标的防伪标识并委托他人刻印盗版《新概念英语》图书光盘,叶某某夫妇等人负责印刷、装订,梁某等人通过电商平台店铺对外销售至本市杨浦区等地。经查,共印刷未经授权的《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共计30余万册。2023年12月,经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该案是打击盗版图书产业链式犯罪的典型案件。涉案图书具有侵权数量大、案值高的特点,涉及的犯罪主体多、持续时间久、区域跨度广,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克服了侦查取证和证据审查工作难度大的挑战,全链条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法院对各犯罪行为的罪名界定准确,准确界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边界。本案的查办,充分体现了上海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有力震慑侵权盗版违法行为,对维护著作权人权利、提升公众版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价值。

十、出口商品侵犯“小黄人”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某纺织品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纸香片等商品。经布控查验,上海海关隶属虹桥机场海关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上印有“小黄人”卡通图案。经清点,共计19200套纸香片,价值人民币25444元。经确认,权利人认为该批商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并申请海关扣留。经调查,上海海关隶属虹桥机场海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构成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货物的行为。2023年10月17日,上海海关隶属虹桥机场海关作出没收上述货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本案对于提升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具有显著的示范效应和长远意义。其一,从行业角度来看,本案展示了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特别是对知名动漫、影视形象的著作权保护,有助于提升国内外权利人对中国市场的信心,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其二,本案反映出上海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视和高效执行力,通过精准布控和高效协同,有效遏制了侵权盗版行为,提升了边境保护能力,为其他海关及执法机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有助于形成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文章来源:上官题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