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一带一路”专利加快审查试点项目将于2025年1月20日启动
REPORT
为落实第三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成果,“一带一路”专利加快审查试点项目将于2025年1月20日启动,为期两年,至2027年1月19日止。试点启动以后,符合条件的参与国申请人可以按照《在“一带一路”专利加快审查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加快审查请求的流程》向CNIPA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一带一路”专利加快审查试点项目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4年9月召开的第三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上发布的业务合作项目,将为符合条件的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申请人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提供更快速的审查。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土耳其专利商标局关于“一带一路”专利加快审查试点项目合作意向书》,土耳其专利商标局作为首个参与局参与本项目。接下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更多的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专利审查机构深化在专利审查领域的合作,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注入更多知识产权力量。(任长辉)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PART/ 02
2025年颁布的韩国《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
REPORT
2024年12月27日,韩国国会通过了《商标法》拟议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该修正案将在颁布之日起6个月后实施。
根据该修正案:(1)商标异议期将缩短为30天;(2)故意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限额将提高。详情如下。
异议期将从2个月缩短为30天
根据现行法律,任何人都可以在商标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提出异议。然而,许多人是在推出相关产品或就已在使用的商标提出商标申请,此外,在所有已公布的申请中,只有约1%的申请遭到异议。认识到上述情况后,一致认为应缩短异议期,以便更快地注册商标。
对于申请人来说,这项修正案将加快整个注册程序。由于异议期很短,潜在的异议人将不得不密切关注商标公布期刊。不过,与现在的情况一样,仍可以在异议期结束前首先提交一份简单的异议通知,然后在异议期届满后的30天内(本国申请可延长)提交一份详细的异议申请。此外,还可以向KIPO提交信息简报,以便在商标公布之前先发制人地阻止商标注册。
本修正案仅适用于生效日期之后公布的商标。
惩罚性赔偿限额将从3倍增至5倍
根据现行法律,商标所有人有权根据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利润、商标所有人因侵权行为而损失的利润或合理的使用费向侵权人要求损害赔偿。然而,由于在证实实际发生的损害方面存在实际困难,商标所有人往往无法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为解决这一问题,《商标法》早前的一项修正案(2020年10月修正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目前,对于故意侵权行为,可要求最高为实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本修正案加强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将赔偿限额提高至实际损失的5倍。通过这种方式,将对潜在侵权者施加进一步的压力,同时使商标所有人有权获得更实际的损害赔偿。(编译自jdsupra.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PART/ 03
腾讯撤回微信蓝包商标申请
REPORT
财联社1月20日电,天眼查知识产权信息显示,去年12月,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多枚“微信蓝包”“蓝包”商标,国际分类为科学仪器、广告销售、金融物管等,商标流程信息显示,近日,上述商标被撤回注册申请,当前为无效状态。据报道,近日,在腾讯召开的2024年度员工大会上,马化腾提到了最近大热的“微信送礼”功能,马化腾表示,希望外界不要对这个功能过度吹捧。
(文章来源:财联社)
PART/ 04
宁德时代再诉中创新航专利侵权,索赔 6000 万元
REPORT
IT之家 1 月 17 日消息,中创新航今晚在港交所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等相关诉讼材料。根据起诉书,原告宁德时代针对公司及其他被告,就电池模组 ZL201621122034.9 号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知识产权侵权索赔。
案件主要诉讼请求包括:
主张公司(中创新航)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涉诉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涉诉专利权的产品;
主张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6000 万元;
主张公司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 100 万元。
中创新航在公告中表示,涉诉专利属于电池模组结构,公司产品不存在侵权行为。
据IT之家此前报道,今年年初,中创新航公告称,宁德时代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二次电池的顶盖组件和相关发明专利向中创新航及杭州鹏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知识产权侵权索赔。中创新航当时在公告中披露,宁德时代要求中创新航立即停止侵害涉诉专利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和承诺销售相关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 9000 万元以及赔偿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100 万元。
(文章来源:IT之家)
PART/ 05
5家主流的加拿大媒体公司起诉OpenAI构成了数据抓取和版权侵权行为
REPORT
作为一家人工智能研究组织,OpenAI创建出了先进的语言模型,包括GPT-3和GPT-4。这些模型会使用大量公开可用的数据进行训练,以提高语言生成和理解能力。OpenAI最近因其使用此类数据的方法而陷入了法律纠纷之中。
5家加拿大的主流新闻媒体公司,即托尔斯塔(Torstar)、Postmedia、环球邮报(The Globe and Mail)、加拿大新闻社(The Canadian Press)以及加拿大广播公司(CBC/Radio)起诉OpenAI涉嫌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其受版权保护的文章和内容来训练自己的人工智能(AI)模型。这些原告抱怨OpenAI在网络上抓取公开可用的材料以改进其机器学习技术的做法构成了对它们知识产权的侵犯。
这样的措辞旨在建立起“OpenAI将其内容用于商业目的并违反了版权法律”的前提,因为其从未进行过补偿或寻求过来自媒体机构的任何同意。这些公司声称,如果他们要求对方为每篇遭到滥用的文章赔偿2万加元(约合1.47万美元)的话,整个诉讼的价值可能会扩大到数十亿加元。
OpenAI的辩护:合理利用与公开使用数据
据报道,尽管OpenAI尚未深入研究过加拿大诉讼的细节,但仍坚称其使用的方法属于加拿大版权法中所定义的“合理利用”。上述条款允许人们根据特定的标准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OpenAI还表示,这是一个主要使用公开可用资源训练出来的模型,并且符合合理利用的原则。根据OpenAI的说法,即使没有向那些受人尊敬的新闻机构提供补偿,这种使用公共数据的方法也是有利于创新的,并且可以让创作者从中受益。
这起诉讼与另一起在美国出现的法律纠纷类似,《纽约时报》此前曾向OpenAI及其合作伙伴微软(Microsoft)提出了诉讼,指控后者侵犯了版权。在该案中,两家公司都否认了这些指控,预计被告在本案中也将提供非常相似的辩护意见。
加拿大法律下的合理利用条款
加拿大《版权法》第29条对合理利用作出了规定。出于某些目的,未经授权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不会构成任何侵权。这些目的包括研究、个人学习、教育、模仿、讽刺、批评、评论和新闻报道。
如果使用属于这些目的之一,那么随后就要通过使用加拿大最高法院在CCH Canadian Ltd.诉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一案中所提出的“六因素测试”来确定其中的合理性。最高法院规定的6个因素是目的、特征、数量、性质、效果和利用的替代方案。如有必要,法院可以依靠其他的因素来确定这种利用的合理性。所有这些因素必须同时进行评判,而不是孤立地评估。
合理利用的目的必须通过客观评估用户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最终动机或意图来确定。如果作品的多个副本开始进入流通状态,那么这种利用的特征往往就会变得不合理。已使用的作品数量主要体现在所使用作品的比例上。作品的性质是由出版的意图推断出来的。在确定利用的效果时需要检查复制的作品是否有可能与原始作品构成竞争关系。最后,还可检查用户是否有其他无版权或开放许可的作品作为可用的替代方案,从而确定这种利用的合理性。
加拿大法律下的合理利用概念与美国的合理使用概念非常相似。在Campbell诉Acuff-Rose Music,Inc.这一标志性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使用的目的和特征具有转换性的意图,那么其将属于合理使用。
涉及违反服务条款的指控
除了涉及版权侵权的指控以外,加拿大的媒体企业还提出了另外两项指控。他们指责OpenAI规避了新闻机构的反抓取系统,该系统旨在防止未获得授权的机器人和网络爬虫访问他们的网站。原告声称OpenAI无视服务条款,而上述条款将对新闻信息的访问限制为“个人、非商业用途”。这些新闻公司表示,通过抓取他们的内容,OpenAI在未得到他们许可的情况下将其用于了商业目的。
法律审查:抓取、版权与合理利用
抓取新闻内容是否构成针对版权的“复制”,以及这是否构成了合理利用,是许多法律争端的症结所在。根据加拿大和美国的版权法律,在合理使用或合理利用的例外情况下,允许人们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有限地使用受保护的作品,但要充分考虑到上文所提到的各种因素。
OpenAI认为,“抓取新闻来训练其模型并不意味着直接复制了相关材料”,而是将其从媒体中抽取出来。这种抽取过程并不构成任何侵权。随后,他们指出,他们并没有复制用来训练的内容,而是学习了那些不受版权保护的统计模式。
非营利组织Creative Commons对OpenAI的立场进行了分析,这类似于谷歌(Google)认为其开展图书数字化的工作只是为了简化检索流程。这两家公司都是将原始材料转化为了新的形式,既不与原始内容构成竞争关系,也不会降低其价值。然而,媒体公司则反驳说,OpenAI将他们的原创作品用于了商业目的,没有提供任何补偿,并质疑这种做法是否是合理的。
许可和解决争端的可能性
就在《纽约时报》提起诉讼之后,OpenAI采取了两项预防措施,以尽量减少潜在的损失。首先,它表示会尊重任何选择不将其内容作为培训数据提供的新闻机构的决定。其次,它还开始与新闻机构签订协议,以获得将其内容用于培训目的的许可。这些措施是OpenAI在诉讼发生时试图保持中间立场的信号。
然而,从AI开发和版权法的未来来看,此类诉讼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如果OpenAI辩称抓取数据符合版权的合理利用条款并取得成功的话,那么它实际上会让许可交易市场变得更小,因为这将创造出一个法律上的先例,即让AI公司有权使用公开可用的数据而不用向内容创建者支付报酬。相反,如果裁决对媒体公司有利的话,它可能会带来对AI开发工作的进一步限制,并迫使OpenAI签订更多的许可协议。
结语:对AI和版权带来的影响
随着案件的展开,其对AI公司和媒体组织以及数字时代的版权所带来的影响将是深远的。如果法院支持了媒体公司,它将塑造出AI模型训练和数据使用监管的未来。相反,一项对OpenAI有利的裁决将会刺激其他科技公司效仿,依靠合理使用或合理利用条款来避免支付许可费。
法律斗争仍在持续,AI技术的命运与版权法息息相关。(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PART/ 06
REPORT
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仲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四川将充分发挥仲裁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加强制度宣传、健全引导机制、衔接行政调解与仲裁、提升服务能力等方面为重点,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加快建设“西部地区创新高地”知识产权强省提供有力支撑。目前,四川已有5个仲裁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仲裁业务,拥有专兼职仲裁员320人,其中知识产权仲裁队伍人员达到136人,2024年,共受理了135个知识产权纠纷仲裁案件,标的额1.5亿元。(四川)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