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专利文献馆2024年5-6月公益讲座计划:“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审查”专题
REPORT

讲座时间:14:00-16:00
讲座形式:网络课堂直播
咨询电话:010-62086805
网络课堂直播地址:https://cast.263live.net/COMVqu
“专利文献众享(patdoc)”微信公众号发布公益讲座信息并提供专利文献服务
专利文献馆
2024年5月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PART/ 0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年度报告(2023)》
REPORT
《工作报告》分析了2023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从顶层设计、法律法规、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监管服务、宣传引导、国际合作7个方面全面阐述了2023年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2023年,国家版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多次打击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3”专项行动,共查办涉网侵权盗版案件1513件,关闭侵权盗版网站2390个,删除侵权盗版链接244万余条。青少年版权保护季行动,出动执法人员近26万人次,检查出版物市场、印刷企业及校园周边书店、打字复印店等场所20万余家(次),查办侵权盗版教材教辅、儿童图书重点案件1130件。
针对社会关注的电影侵权盗版问题, 2023年以来,国家版权局共对14批134部院线电影重点作品进行版权保护预警,删除涉院线电影侵权盗版链接11.75万条,关闭非法网站(APP)224个,封禁反复侵权账户2075个,相关互联网平台按照监管要求主动处置侵权盗录链接125.86万条,有效避免了侵权内容扩散。2024年春节期间,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首次联合制作电影版权保护公益宣传片贴片放映,提升社会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
(文章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PART/ 03
上海杨浦法院认定在奶昔产品上使用“奶白兔”标识侵害“大白兔”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REPORT
原告某乳业股份公司(G公司)与“大白兔”品牌权利人某食品有限公司(S公司)于2019年7月共同推出了“大白兔奶糖风味牛奶”,其包装上使用了大白兔奶糖的经典红蓝白配色和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为第29类(牛奶、牛奶制品、牛奶饮料)。被告(Y公司)自2019年7月开始生产一种印有大白兔标识,并以大白兔味奶昔饮品作为商品名称的产品。
G公司诉称,该奶昔产品与本公司的牛奶产品属于类似产品,奶昔产品上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与本公司牛奶制品商标近似,侵犯了注册商标专有权(757086号),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上海杨浦法院认为,虽然第757086号商标中的“白兔”文字及“兔子”形象属于公共领域的词汇、形象,但是经过商标权利人对该商标及关联商标的持续使用与宣传,该商标已经与商标权利人提供的第29类商品形成了稳定的联系,具有区分商标来源的识别功能,被诉侵权标识整体与第757086号商标在中文文字、动物形象、背景元素和颜色的选择等方面高度近似,在权利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以及普通消费者和经营者在整体观察与隔离比对的前提下,以一般的注意力容易将被诉侵权的标识与第757086号商标混淆误认,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二者商标构成近似,故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并判决被告Y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5万余元。
(文章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PART/ 04
北京通州法院对四名私制并售卖带有“HARRY POTTER”商标产品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REPORT
被告人鲁某发是某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1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鲁某发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委托曾某星制作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的"UNIVERSAL STUDIOS"、华纳兄弟娱乐公司的"HARRY POTTER"注册商标标识,后通过自行加工缝制、委托贴标的方式,生产制作魔法袍、围巾、领带等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环球影城哈利·波特产品。被告人杨某强、鲁某婷受雇于被告人鲁某发,负责对假冒"UNIVERSAL STUDIOS""HARRY POTTER"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挂吊牌、装袋、打包、发货及网店客服等工作,后通过被告人鲁某发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店铺、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店铺对外销售上述商品。
经法院查明,鲁某发团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11251410.79元,被告人曾某星非法制造并向被告人鲁某发销售假冒"UNIVERSAL STUDIOS""HARRY POTTER"注册商标的标识共计193650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4112.35元。
最终,北京通州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鲁某发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鲁某婷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审判决后,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