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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业资讯(20240926)
来源:大众新闻·齐鲁壹点、国家知识产权局、澎湃新闻、国家版权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9-26 | 24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PART/ 01

山东高院发布6件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REPORT  

近年来,山东法院立足农业大省、粮食大省实际,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助力建设更高水平“齐鲁粮仓”。9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山东法院涉农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1 “博洋9”甜瓜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案情摘要

天津德某种业有限公司系“博洋9”甜瓜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天津德某种业有限公司认为寿光尚某种苗有限公司未经授权销售名称为“博洋9”的甜瓜种苗,侵害了“博洋9”甜瓜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寿光尚某种苗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购买者从品种权人或经其许可的人合法获得种子后,将种子培育成种苗进行销售,并非侵权行为;但是如果用来培育种苗的种子无证据证明来源于品种权人,将来源非法的种子培育成种苗的相关生产、繁殖和销售行为则构成侵权。虽然查明寿光尚某种苗有限公司从天津德某种业有限公司的合法经销商处购买了共计六万粒“博洋9”甜瓜种子,但寿光尚某种苗有限公司对外宣传称一年销售三四十万株“博洋9”种苗,明显已经超出其合法购买种子数量,寿光尚某种苗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法院判决寿光尚某种苗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正确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加大种业创新司法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了销售蔬菜瓜果种苗的经营主体将购买的种子培育成种苗进行销售是否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并认定当销售数量远超适用权利用尽的范围时,仍然构成侵权。本案的裁判,有利于加强对品种权人的司法保护和促进市场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本案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四批)”。

案例2 “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案情摘要

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海阳市农业农村局、海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对海阳花某种子有限公司销售的“承玉34”玉米种子进行采样。某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接受海阳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出具检验报告,经检验,“承玉34”玉米种子与“丹玉405号”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0,结论为极近似或相同。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承德裕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及海阳花某种子有限公司销售“承玉34”的行为侵害了“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承德裕某种业有限公司、海阳花某种子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海阳市农业农村局委托某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承德裕某种业有限公司和海阳花某种子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因海阳花某种子有限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其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承德裕某种业有限公司、海阳花某种子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承德裕某种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的典型案例。本案通过行政机关的先行查处,既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并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又能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并根据证据规则对行政机关委托出具的检验报告予以采信,准确认定侵权行为。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行政查处的及时高效与司法裁判的定分止争相辅相成,有效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是府院联动机制赋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生动实践。

案例3 “烟农1212”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系列案

案情摘要

合肥丰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山东省某农业科学研究院授权取得“烟农1212”小麦品种独占实施许可权。临沂联某农资销售中心在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烟农1212”小麦种子使用白皮袋分装并通过其网络店铺进行销售。合肥丰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临沂联某农资销售中心上述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侵害了“烟农1212”小麦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临沂联某农资销售中心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肥丰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就“烟农1212”小麦植物新品种同时提起十起侵权诉讼,标的额累计4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临沂联某农资销售中心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装销售被诉侵权种子,侵害了“烟农1212”小麦植物新品种权。法院判决临沂联某农资销售中心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3万元。该案判决生效后,法院经做调解工作,其余九起案件均以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采取“首案示范+类案调解”方式解决植物新品种侵权批量诉讼案件的典型案例。本案的裁判,通过及时准确针对代表性案件作出首案示范判决,表明司法态度,明确裁判标准,进而加大调解力度,促进批量诉讼类案调解结案,及时充分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有效规制了侵权行为,维护了粮食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案例4 “济麦22”小麦植物新品种权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济麦22”植物新品种的独占使用权并可以再许可或以其他形式允许他人生产经营。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与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授权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济麦22”小麦种子,经营范围为冠县,经营方式为小麦统一供种项目的供种到户模式,如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擅自将小麦统一供种项目用种子以市场销售渠道销售、或者在冠县小麦统一供种项目终止后继续销售等,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已经收取的农技推广费、履约保证金等不予退还,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至300万元。合同履行中,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分别在冠县之外多地购买到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济麦22”小麦种子。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以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涉案协议,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经营、繁殖、销售“济麦22”小麦品种并支付违约金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3万元不予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协议明确约定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济麦22”小麦大田用种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并约定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具有特定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在冠县之外通过市场渠道购买到“济麦22”小麦种子,虽然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辩称系其他经销商购种后销售至冠县之外,但缺乏证据且协议明确约定上述行为系违约行为,其不构成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协议。法院判决解除涉案协议,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经营、繁殖、销售“济麦22”品种,并支付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违约金50万元,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3万元不予退还。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案件中依法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通过准确界定品种权人与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范围,认定被许可人生产经营行为构成违约,对品种权人要求被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予以支持。本案的裁判,体现了从合同法角度对品种权的有效保护,对损害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违约行为坚决予以规制,有效维护了品种权人合法权益。本案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四批)”。

案例5 “茂施”肥料商标侵权案

案情摘要

山东茂某生态肥料有限公司经授权许可使用“茂施”商标并有权以其名义进行维权,“茂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肥料等。山东合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阿康茂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亦为肥料等,该商标因与“茂施”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于2021年11月15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无效宣告。山东茂某生态肥料有限公司认为山东合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被诉侵权肥料上使用“阿康茂施”标识的行为侵害了“茂施”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山东合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山东合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主张其在“阿康茂施”商标被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合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阿康茂施”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即山东合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从未享有“阿康茂施”注册商标专用权。山东合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被诉侵权肥料上使用“阿康茂施”标识的行为侵害涉案商标权,因山东茂某生态肥料有限公司未能证明山东合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阿康茂施”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存在侵权行为,法院对山东茂某生态肥料有限公司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山东合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正确认定商标无效法律后果,加大涉农品牌司法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农业用肥事关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攀附他人肥料商标知名度,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注册为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本案的裁判,有力打击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商标侵权行为,有效保护了涉农肥料商标权人合法权益。

案例6 “割草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案情摘要

山东禀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系“一种用于割草机的传动装置及割草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山东禀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洛阳长某实业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以及山东大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洛阳长某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大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及山东禀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专利评价报告更正请求中的意见陈述,涉案专利的固定机构及固定机构上开设的第一开口,在用于行走装置传动机构一端与动力输出轴传动连接的同时,是为实现动力输出轴不会弯曲或断裂并防护传动机构与中间轴连接处的安全性。被诉侵权产品在动力输出轴与行走装置传动机构传动连接周围的支架为开放式支架,与动力输出轴并不直接接触,并且也不存在第一开口,在进行作业时,并不能产生保护动力输出轴不会弯曲或断裂的技术效果,也不会产生防护行走装置传动机构与动力输出轴连接处以提高安全性的技术效果。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法院判决驳回山东禀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保护农机装备经营商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根据专利说明书及专利权人意见陈述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准确解释,进而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本案的裁判,进一步明确了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不但对专利权人行使权利进行了引导和规范,而且有效保护了农机装备企业的正常经营,依法保障了农业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文章来源:大众新闻·齐鲁壹点)


PART/ 02

第三届秦创原高价值专利大赛复赛顺利举办

REPORT

9月6日,第三届秦创原高价值专利大赛复赛在西安顺利举办,陕西省知识产权局二级巡视员裴犁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裴犁表示,陕西省以建设西部示范知识产权强省为目标,统筹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三年计划,连续三年举办秦创原高价值专利大赛,积极把知识产权工作放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去思考、去定位、去谋划,全方位全链条服务秦创原建设发展,不断在融入创新上做文章,在支撑产业上见实效,在激活市场上下功夫,有效激发了科研人员创新转化热情,推动更多专利技术加速转化落地。秦创原高价值专利大赛已成为陕西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集中展示平台和项目对接平台。

本届大赛在赛事组织、规则制定及延伸服务等方面积极创新。复赛分为初创组与成长组两个组别,来自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300余个参赛项目经过各市分赛、省级初赛,其中127个项目进入到复赛赛场。复赛按照技术领域共设置5个平行赛场,采取“路演展示+评委提问”的比赛形式。来自产业、技术、知识产权、投资等领域的专家评审,从“团队创新能力、专利培育保护状况、专利实施运用状况与综合评价”三个方面9个维度进行综合评审打分。根据专家打分排名,最终确定初创组16个项目,成长组17个项目,总共33项进入决赛,参加最后的角逐。

本届比赛由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联合主办,国家知识产权运营(陕西)先进技术转化平台承办。参赛项目涵盖陕西省重点产业领域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商业航天、生物制造、低空经济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复赛现场设置了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区,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开展咨询对接,为参赛项目团队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

秦创原高价值专利大赛自2022年举办以来,秉持“以赛助研、以赛提质、以赛促转”的宗旨,围绕产业发展实际,搭建高质量技术展示平台、转化实施平台和资源对接平台,拓宽资源渠道,让高价值专利成果从“赛场”走向“市场”,推进专利链与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资金链紧密融合,赋能产业发展,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陕西)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PART/ 03

缠斗30年,两个“德力西”字号之争迎来终局

REPORT   

同属电气行业、同在上海,近30年来,中国电气市场一直存在着“两个德力西”的怪象。其一是乐清人胡成中在温州创立的“德力西集团”,为中国电气行业龙头企业,连续23年上榜中国企业500强。其二是其乐清同乡设立的“上海德力西开关”,业务范围几乎与前者一样。

多年来,德力西集团多次投诉、起诉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德力西开关)及关联企业侵犯其字号权、商标权等权益,迫使后者旗下“德力西装潢”、“德力西实业”、“德力西联合开关集团”等一系列企业更名或注销,但作为核心企业的上海德力西开关存续至今。

澎湃新闻了解到,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一份长达67页的终审判决书,为这桩“长跑”维权画上了句号:判决上海德力西开关立即停止使用含“德力西”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德力西集团经济损失500万元。

胡成中的德力西集团前身是1984年创立的乐清县求精开关厂,今年已跨过创业40周年。自1991年开始,胡成中便启用“德力西”作为企业字号。此后,德力西发展壮大为中国电气行业龙头企业,稳居行业第一梯队30余年,“德力西”商标也在1999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而1994年设立的上海德力西开关,其创办人不但是胡成中同县、同镇的老乡,甚至与德力西集团另一位股东还是同学。上海德力西开关陆续注册了德力西装潢、德力西实业等一系列关联公司,甚至在2014年新设立了一家与德力西集团同为“全国无区域企业集团”的德力西联合开关集团,并在经营和销售活动中频繁使用放大“德力西”字样替代其自有商标。

为此,德力西集团采取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多种手段,开展了长期不懈的维权行动。据悉,多年间,德力西装潢、德力西实业等公司先后被强制更名或注销。就德力西联合开关集团更名事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年的判决支持了德力西集团的诉请,德力西联合开关集团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后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均未获得支持,最终于2021年11月更名为上德联合电气集团。2022年5月,温州中院一审判决上德联合电气集团构成不正当竞争,向德力西集团赔偿500万元。同年8月,浙江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而作为一系列诉争的根源,上海德力西开关由于存续时间较长,德力西集团此前多次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其更名的请求均未能获得满意结果。2022年,德力西集团为此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上海德力西开关停止使用“德力西”字号及相关虚假宣传,赔偿德力西集团相关损失3000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2024年9月19日作出的终审判决书中认定,上海德力西开关以“德力西”为字号,主观上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书指出,“上海德力西公司侵权恶意较强;侵权时间较长;侵权形式多范围广;且企业经营规模较大;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历数次行政处理;以及有的涉案商品上存在单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涉案商品上同时存在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行为等诸多情况”。为此,法院判决“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德力西字样的企业名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68800元”。

澎湃新闻记者 杨漾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PART/ 04

版权执法部门打击侵权盗版取得积极成效

REPORT

     2024年,版权执法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按照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部署,不断加大版权执法力度,组织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集中行动、青少年版权保护季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集中整治重点领域、重点市场版权秩序,全力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不断优化版权保护环境。2024年上半年,各级版权执法部门检查实体市场相关单位35.16万家(次),查办实体市场侵权盗版案件1061件。

文章来源:国家版权局)


PART/ 05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对商标官费作出调整

REPORT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将从2024年10月1日起对其商标程序费用和裁定费用(fees and costs awards)进行修改。本文将介绍并探讨这些变化。

商标程序费用的主要变化如下(以澳元为单位):

对于理由和详情陈述书中包含的第四项及后续异议理由,每一项将收取250澳元的新费用(因此,举例来说,提出3项异议理由的费用为250澳元,而提出4项异议理由的费用则为500澳元);

对于以在先注册商标为依据的异议理由,对第11项或更多商标提出异议将收取每个商标250澳元的新费用;

如果异议人申请在理由和详情陈述书中增加一项异议理由,而该理由是第四项或更多的理由,则将收取250澳元的新费用;

以未使用为理由申请撤销商标注册的费用将从250澳元增加至350澳元;

在商标程序中逾期提交证据的新费用为500澳元;

400澳元的听证申请费将被取消;

以书面形式作出陈词的费用将从400澳元增加至500澳元;

通过视频出席听证会的费用将从600澳元增加至700澳元;

亲自出席听证会的费用将从800澳元降至700澳元。

在商标程序的所有步骤中,败诉一方可能被判支付的费用将大幅增加。败诉一方现在预计可能会被判支付1万澳元左右的费用,这与目前约3千澳元的裁定费用相比增加了许多。对于时间较长的听证会,超过一天的听证会以及有证人出席的听证会,费用也将会进一步增加。

商标程序费用的增加可能有助于减少商标异议中通常要答复的异议理由的数量,从而有助于简化商标程序。裁定费用的大幅增加也可能鼓励各方就商标纠纷达成和解,以避免被判支付巨额裁定费用的风险。

新的费用和成本裁决并不适用于现有程序,仅适用于2024年10月1日开始的程序。(编译自www.lexology.com)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局


PART/ 06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召开数据知识产权工作会

REPORT

9月5日,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召集9个市(州)知识产权局、11个贵州省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贵阳召开数据知识产权工作会。

会上,贵州省知识产权局邀请专家对《贵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申请、登记审查、登记公示、登记公告、登记撤销、登记变更、登记续展等内容进行解读;对通过“数据要素登记OID服务平台”和“贵州省知识产权登记平台”进行数据要素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双证登记”模式进行演示;对《企业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规范》制定意义、操作流程和标准进行讲授。专家还就《贵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难点疑问进行解答。同时,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详细介绍实施国家第二批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取得的工作成效和下步打算,要求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和地方试点加速推动数据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宣传和普及,深挖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和多场景应用,更好地推动贵州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试出“贵州经验”。(贵州)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PART/ 07

陕西举办数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训班

REPORT

9月5日,由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办的数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训班在西安顺利开班,全省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共18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培训紧扣陕西省数据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构架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查实践,系统介绍陕西省数据知识产权工作阶段成效,并就登记主体关注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查实务进行了沟通交流。培训班还设置了考试环节,对通过考核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鼓励和引导更多服务力量加入到数据知识产权服务生态中。

截至目前,陕西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平台累计注册用户140余家,接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74件,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26件,其中登记申请数量在第二批全国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中名列前茅,跑出陕西数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加速度。

下一步,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持续深入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积极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宣传培训,提升公众对数据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和认同感,为陕西省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陕西)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